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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下火灾致楼上邻居死亡 房客承担火灾事故责任

http://www.cnnb.com.cn  中国宁波网   2012年10月22日 09:39   【 】 【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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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宁波网讯 出租房发生火灾,烟火从楼道向上窜,居住在楼上的母子一死一伤。是什么原因导致了火灾?该谁承担这起悲剧的法律责任?近日,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:维持原判,房客承担火灾事故责任。

  去年8月29日,象山县丹东街道发生一起火灾,4楼的出租房起火,当时儿童晓旭独自一人在出租房内。

  烟火从楼道向上蔓延,居住在5楼的朱女士和儿子晓枫发现楼下着火,跑到房屋朝南的窗户前向外求救。朱女士因为忍受不住烟火的炙烤,从窗口跳下受伤,被送往医院治疗;晓枫因为体力不支从5楼的窗台坠下,经抢救不治身亡。

  事发后,消防部门认真勘察了现场,最后给出了一份《火灾事故认定书》,认定书载明起火原因:不能排除小孩玩火及小孩用火不慎起火灾的可能性。

  今年3月,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晓旭一家应对火灾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。房东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,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房东自愿补偿朱女士一家因火灾造成的人身、财产损失,法院予以支持。

  一审判决后,晓旭一家不服,提起上诉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(记者 陈爱红 通讯员 思文 郑春芳)

  ■点评

  浙江信大律师事务所张路宁律师:本案是一例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件,法院的两审判决都围绕着侵权行为成立的各个构成要件展开审判,集中体现为行为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争论。

  本案中,出租房的房客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者,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,导致出租屋内着火,楼上母子一死一伤。

 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法、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,实际使用房屋的租客一家应当承担火灾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。

  编辑: 郭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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