严勇杰 绘
在单位体检查出肾结石到医院治疗, 医生违反诊疗规范对其采取频繁的体外震波碎石术,手术期间也不做跟踪检查和评估。在5次碎石手术后病情突然恶化,不得已做了左肾切除术。为此,庄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医院承担责任。昨日,镇海法院审结此案,判决宁波某医院承担90%的责任。
32天做5次体外震波碎石术
庄某年过四十,在镇海某公司上班。
2011年11月,单位组织体检,庄某被发现左肾患有结石。当月22日,庄某到宁波某医院就诊。
该院医生岑某对其进行B超检查后,确诊为左肾多发结石。在岑某的建议下,庄某当天就接受了首次体外震波碎石术。此后,庄某遵照医嘱,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,连续在该院接受了四次体外震波碎石术。在此过程中,岑某没有给庄某做任何检查和评估。
左肾被切除构成六级伤残
庄某做完第五次体外震波碎石术,刚走出医院门口,突然感觉左腹疼痛难忍。返回该院就诊时,岑某这才给庄某做全面检查,发现庄某左肾内水肿,怀疑有可能是肾血肿。
经止血、抗感染等保守治疗后无任何好转,庄某于当晚转院至浙江某医院。进行全面检查后,医生发现庄某双肾多发结石,左肾出现巨大血肿,背侧广泛挫裂伤渗血不止,肾包膜破裂无法修补。在征求庄某及其家属意见后,浙江某医院对庄某实施了左肾切除术。后经鉴定,庄某构成六级伤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