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于双方在后续解决方案上无法达成一致,唐先生遂投诉至市消保委请求协助调解。
经销商:未达到退换“标准”
在现场调解会上,经销商相关负责人韩女士再次明确表示,目前对于唐先生“换车”和“书面保证”的两个要求仍无法满足,还需后续跟厂商进行沟通。
“因为唐先生这辆车的故障还未达到退换标准。”韩女士称。
韩女士强调,“存在零部件故障≠不合格”。“所有的合格品都存在一定故障率,不能保证100%没问题。而售后保修就是为了解决可能出现的故障而存在的。”
与此同时,韩女士还强调,汽车是“特殊商品”。“一辆汽车由大量的零部件组成,是高科技商品。而在消费者平常使用中,又充满了各种不确定性。”
消保委:特殊性不能成为质量不合格的免责理由
对于双方的争议,在现场调解会上,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,消费者唐先生的两个要求,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合理的。“汽车商品确实存在特殊性,但特殊性不能成为其质量不合格的免责理由。”
周丽娟表示,尽管汽车有其特殊性,目前也没有全国性的汽车三包规定,但浙江省是全国唯一有汽车“三包”政策的省份。所以,凡是在浙江省内销售的汽车,都应该遵循浙江省汽车“三包”政策。
由于浙江省汽车“三包”政策没有配套细则,实施时具体细则参照《国家新三包规定》。其第九条规定: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,发生性能故障,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、换货或修理。
市消保委秘书长施伟民表示,韩女士所强调的因为汽车是“特殊商品”,而允许存在一定的故障率,尽管在行业内已经是一种普遍现象,但是作为“行规”只能自律而不能他律,应该用更高的安全标准要求自己,而不是将这“一定的故障率”强加给消费者承担。
“而商品的三包只是这个‘一定的故障率’的补救措施,而不是保护伞。并不是说,有了三包,就允许厂商生产不合格商品了。”施伟民强调。
截至昨天,消费者唐先生和该4S店解决方案仍未达成一致,店方表示后续将跟厂商进行进一步沟通。
记者 史娓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