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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医嘱一个月5次手术 肾结石患者被迫摘除左肾

http://www.cnnb.com.cn  中国宁波网   2012年10月17日 06:57   【 】 【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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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丢肾医院负主责

  今年3月26日,石某将镇海第二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他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0余万元。

  审理期间,镇海法院委托宁波医学会,对镇海第二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,医疗过错和石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,进行了鉴定。

  鉴定结论显示,镇海第二医院对石先生的病情,给予体外震波碎石治疗是可以的,但是在治疗前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,没有告知其相关病情、碎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,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,未尽到告知义务。

  同时根据泌尿系统结石诊疗规范:肾结石体外震波碎石间隔时间为10~14天,连续碎石不超过5次,医院在32天内,平均每8天给予一次碎石、连续5次,碎石过于频繁、间隔时间过短,违反诊疗规范,存在过错。

  另外镇海第二医院在5次碎石过程中没有详细记录,没有术后风险评估和注意事项记录,没有对疗效进行评价,亦存在过错。该医院的过错与石某的左肾挫裂伤出血、最终切除存在因果关系。鉴定认为镇海第二医院对石某的左肾切除负有主要责任。

  法院判赔26万余元

  7月31日和9月8日,镇海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。庭审中,石某说,这次医疗事故给他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,治疗出院后,他的劳动合同到期,单位考虑到他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保安工作,没有继续跟他签订劳动合同。

  对于石某的索赔,医院没有对治疗过程过多质疑,焦点只在赔偿金额上。

  最终,镇海法院认定,石某的损失共计28万余元,镇海第二医院应对此承担90%的责任,判决镇海第二医院赔偿石某26万余元。

  记者 胡珊

  编辑: 郭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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