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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天5次体外震波碎石术 肾结石患者被迫摘除左肾

http://www.cnnb.com.cn  中国宁波网   2012年10月17日 07:18   【 】 【打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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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医学会鉴定医院负主要责任

  2012年3月26日,庄某将宁波某医院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余元。

  案件审理期间,法院委托宁波医学会,对庄某首次就诊的宁波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、与庄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。

  鉴定报告分析认为,宁波某医院对庄某的病情诊断明确,给予体外震波治疗存在适应征。但是该院在治疗前未对患者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,没有告知其相关病情、碎石风险及可能出现的并发症,没有签署书面的知情书,未尽到告知义务。

  鉴定报告还认为,根据泌尿系统结石诊疗规范,肾结石体外震波碎石间隔时间为10-14天,连续碎石不超过5次。而被告在32天内,对原告实施体外震波碎石术5次,平均每8天一次,过于频繁,间隔时间过短,违反诊疗规范,存在过错。

  同时,鉴定报告认为,被告在实施5次体外震波碎石术过程中,没有详细记录,没有术后风险评估和注意事项记录,没有对疗效进行评价,亦存在过错。

  鉴定报告认为,宁波某医院的过错与庄某的左肾挫裂伤出血、最终被切除存在因果关系。宁波某医院对庄某的左肾切除负有主要责任。

  法官判决医院赔偿26万余元

  镇海法院认为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本案病例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,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错,与原告左肾缺失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其医疗过错对原告左肾缺失的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,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 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书认定的被告过错程度及本案实际情况,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90%的赔偿责任,并经综合考虑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0元。

  最后,镇海法院判决宁波某医院赔偿庄某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护理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。

  记者 胡菲 通讯员 焦川

  编辑: 郭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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